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单位需新增劳务派遣业务
成都市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含新增业务,新设公司,分立,合并)的申请和办理。
二、权利来源(设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人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3)《劳动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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